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对韦某提起公诉。
鉴于韦某有自首情节、已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情介绍】
韦某在不具备对违章建筑拆除施工资质情况下,为了承揽南宁市兴宁区某产业园室内违建部分拆除施工工程,其通过网络搜寻到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施工资质,即私自找人刻制该公司公章,冒用该公司名义承揽拆除施工工程。之后,韦某临时组织包括韦某甲在内的约10名工人到产业园进行拆除作业。在隔墙拆除施工前,韦某未对韦某甲等施工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生产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明显的安全标志,未派专人监管。工人韦某甲在二楼拆除一面隔墙墙体过程中被突然倒塌的墙体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检察官提醒
安全施工,人命关天。每一起劳动安全事故,都是在侥幸疏忽中发生。承揽工程应依法依规,恪守法律底线,切勿妄图耍小聪明无资质承揽工程,最终害人害己。无论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是普通劳动者都应对安全施工时刻警醒,切不可心存侥幸。生命换来的教训,不可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