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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考河边的检察蓝│【以案说法】耍小聪明承揽工程 后果很严重
时间:2023-08-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对韦某提起公诉。

鉴于韦某有自首情节、已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情介绍】

韦某在不具备对违章建筑拆除施工资质情况下,为了承揽南宁市兴宁区产业园室内违建部分拆除施工工程,其通过网络搜寻到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资质,私自找人刻制该公司公章,冒用该公司名义承揽拆除施工工程之后临时组织包括韦某甲在内的约10名工人到产业园进行拆除作业。在隔墙拆除施工前,韦未对韦某甲等施工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生产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明显的安全标志,未派专人监管。工人韦某甲在二楼拆除一面隔墙墙体过程中被突然倒塌的墙体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检察官提醒

安全施工,人命关天。每一起劳动安全事故,都是在侥幸疏忽中发生。承揽工程应依法依规,恪守法律底线,切勿妄图耍小聪明无资质承揽工程,最终害人害己。无论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是普通劳动者都应对安全施工时刻警醒,切不可心存侥幸。生命换来的教训,不可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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