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6日,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作出宣判。被告人朱某因犯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案情介绍】
2024年1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南宁市兴宁区某酒店地下停车场内销售专用手机、耳机、充电宝等器材。其中,黄某某交给朱某人民币2万元现金用于购买专用手机,朱某承诺过后发货,期间,朱某还向黄某某推销其他型号专用手机,黄某某表示拒绝后便离开现场。稍后林某某来到停车场给朱某人民币17万元现金用于购买专用手机、充电宝、有针孔摄像头衣服等物品,钱款交易完毕后朱某驾驶汽车携带上述物品到林某某的店里进行交付。当朱某驾驶汽车行驶至酒店停车场出口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朱某驾驶的汽车上查获人民币42.26万元现金、31部手机、8件黑色圆领卫衣及其他设备等。经鉴定,送鉴器材均是窃照专用器材。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一个小众的罪名,但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不法分子利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大众视野下,严重侵害了公民的权利,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窃听、窃照设备”都属于违法行为。切忌将小聪明用于歪门邪道之上,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取非正道之财则将受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