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3日,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诈骗案作出宣判。被告人高某荣、高某裕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一万六千元、一万元,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案情介绍】
2022年起,被告人高某荣假扮女性身份与被害人韦某某进行微信聊天,不时向其索要钱财,并在相约见面时安排卖淫女与韦某某发生性关系。后经高某荣与被告人高某裕商量,由高某裕购买虚假的医院诊断书,在与韦某某微信聊天过程中,谎称与韦某某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而向其索要医药费、打胎费,先后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韦某某钱款。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诈骗分子往往会虚构身份背景、生活情况来博取被害人信任,利用日常交流中的关心照顾卸下被害人心理防线,再以各种“急需用钱”的理由实施诈骗。网络交友应理性看待情感往来,谨慎对待金钱交易。司法机关也将持续加大对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化法治宣传,努力提升广大群众的识诈、防诈、反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