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兴宁区有4家建设单位欠缴2017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为维护国家利益,该院于2019年11月8日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责任部门依法追缴。收到检察建议后,责任部门积极开展追缴工作,向相关建设单位发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通知书》,要求其立即补缴相关费用。截至2019年12月18日,欠缴的40余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部收归国库,挽回了国有财产损失。
按照法律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该案是该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在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办理的第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该院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有效防止了国有财产的流失,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