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1日,兴宁区检察院联合南宁市家元社工服务中心,对两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开展监督帮教社会公益活动,旨在提高未成年人的公民意识,学会感恩社会。
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小黄2018年因伙同他人在兴宁区某加油站旁抢劫他人财物,2020年4月被兴宁区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小黄自幼在兴宁区长大,目前就读于兴宁区某学校。另一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小陈2019年因伙同他人在防城区某村路口抢劫他人财物,2019年10月被防城港市防城区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因就读于兴宁区某学校,防城港市防城区检察院委托兴宁区检察院帮教考察。目前二人均在考察期内。


为了让他们更深入了解社会,体验生活,饮水思源,感受人生价值所在,兴宁区检察院干警联合南宁市家元社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带领小黄、小陈到兴宁区那考河边和畅春湖小区开展公益活动。小黄、小陈两人穿上了社工服,成了志愿者,向过往群众派发法治宣传手册、捡路边垃圾、扶正路边自行车等等,从中增强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


活动结束,小黄和小陈均表示这样的活动很有意义,通过劳动,为自己学习生活的地方贡献绵薄之力,增强责任感和自豪感,在责任与担当中找到人生目标意义。



今后,该院会继续组织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未成年人等在帮教考察期间参加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树立公民意识,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