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非法持有枪支是违法犯罪行为,这是一个妇孺皆知的法律常识,但一把经过改装的射钉器是否有可能构成枪支呢?而持有这样一把经过改装的射钉器是否会被处以刑罚呢?就请跟随兴检君的公开听证会来了解吧!

为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法、公开、公正审查刑事申诉案件,2020年7月30日上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召开刘某某刑事申诉案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林中亲自担任主持人主持,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和专家学者等5名听证员公开评议案件。申诉人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原案承办人、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等均参加了听证会。

案件回顾: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公安机关在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后座查获用射钉器改装的枪支一把、空包弹12颗、细钢筋段9枚。刘某某所携带的用射钉器改装的枪支经鉴定,枪口比动能为103.61焦耳/平方厘米,是以火药燃烧产生能量发射弹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因此,法院认定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申诉人刘某某对该判决结果不服,认为射钉器就是射钉器,不应被认定为枪支,其应为无罪而向该院提出申诉。

听证会上,林中检察长首先请申诉人及委托代理人发言。申诉人及委托代理人陈述了申诉理由和依据。

原案承办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处理的法律依据和理由进行了阐述。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通过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展示了案件的主要证据。

针对申诉人的理由,申诉人及委托代理人与原案承办人就原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5名听证员认真听取了双方意见,对案件进行了评议,一致认为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不符合提请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条件。申诉人在最后陈述中表示,尊重公开听证的评议结果。听证会结束后,该院将择日依法答复申诉人审查结果。

普法小贴士
当前,有部分群众在改装射钉器或使用改装后的射钉器时,并不知道该种行为有可能会触犯刑法导致犯罪。射钉器由于外形和原理与手枪相似,故又叫射钉枪,它是利用发射空包弹产生的火药燃气作为动力,将射钉打入建筑体的工具。常规的射钉器不属于管制物品,可以自由流通,但对常规的射钉器进行改装使之具有枪支的性能则是违法犯罪行为。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按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兴检君提醒大家不要图一时之便利随意改装射钉器等物品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