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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窗口接待范围
时间:2024-06-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1.业务咨询窗口:引导人民群众到相应窗口或职能部门办理相关事项、提供法律咨询,宣传检察职能,承担综合协调工作。

2.控告申诉窗口: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控告、申诉等事项。

3.国家赔偿与国家司法救助窗口:受理国家赔偿与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4.案件管理窗口: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案件公开服务,受理审核案件等。

5.非公企业服务窗口:接待非公企业相关法律咨询、案件查询、控告申诉等事项。

6.代表委员联络窗口:接待、服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员等。

7.公益损害举报窗口:受理属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公益损害事项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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