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中心:nnxnjcy@126.com
 
当前位置:首页>>阳光检务>>检察工作报告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检察工作报告
时间:2017-0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7年3月在兴宁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林 中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6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6年,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在城区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服务城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强化法律监督,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努力让辖区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发展。年内获评“全区文明接待室”、 “自治区妇女儿童维权岗”、“广西三八红旗集体”等荣誉称号;11项工作获自治区级表彰,24项获市级表彰。

  一、紧紧围绕改革发展工作大局,着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充分发挥服务保障职能。坚持把检察工作放在服务兴宁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找准有效服务和促进城区经济发展的结合点、着力点。严惩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确保金融市场规范有序,批捕传销、走私、金融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76人,起诉45人,其中包括起诉涉案金额超亿元的“1.13”特大传销案19名犯罪嫌疑人以及批捕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受害人数达77人、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8名犯罪嫌疑人;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对非法占用南宁市那考河PPP项目用地并骗取广西高峰林场二分场葡萄山地块用于开展非法运输、倾倒建筑弃土业务,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和国家经济重大损失的侯某、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该案获评2016年度南宁市检察机关优秀公诉庭,并深挖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立案查处4名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的公职人员;坚决打击网络新型犯罪,对通过伪基站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11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斩断电信诈骗链条,切实维护网络安全。

  二、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平安需求,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切实维护城区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全年依法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730人,提起公诉657人。突出打击暴力犯罪、“两抢一盗”[①]多发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批捕585人,起诉460人。依法批捕了在藤茶类饮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成分、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7名犯罪嫌疑人,切实保障公众食品安全。联合兴宁区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出台《刑事案件速审速判工作机制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辖区刑事司法工作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有效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统一。8月份以来,共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42件48人,平均办案天数缩短为5个工作日,办案效率明显提升。

  依法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根据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原则,依法批捕涉罪未成年人54人,提起公诉39人,不批准逮捕13人,不起诉11人;开展帮教回访10人,帮助涉罪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19次;积极参与“平安校园”建设,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和犯罪预防,安排由检察官担任的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到辖区内各中小学校上法制教育课18次;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过程的法律监督,向公安、法院发出检察建议8份,均得到落实;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联合兴宁区团委出台《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实施办法》,聘请10名合适成年人[②]依法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及帮教活动36次,共同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以便利涉罪未成年人学习生活、重返社会为原则,首次对附条件不起诉[③]的韦某实行跨区域考察帮教[④],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与城区法院、公安局、妇联、广西师范学院等部门联合开展“法庭进校园”、青少年法制夏令营、《反家庭暴力法》主题宣传、看望慰问留守儿童等系列活动,受益人数达7千余人。

  沉底基层延伸检察触角。充分发挥派驻五塘检察室[⑤]的前沿阵地作用,创新服务群众工作方式,制作检民联系卡,积极参与农村矛盾纠纷调处。通过邀请群众到检察室参观或深入村屯走访等形式,主动贴近群众,听民声、察民情、排民忧、解民难。年内走访村委会、村小组等各类基层组织110余次,邀请乡镇、村委、企业等基层干部到检察室参观32次,受理群众各类来信来访82人次,参与调解矛盾纠纷5次,发放检民联系卡1200余张,发放宣传手册800余份;对乡镇行政执法活动开展检察监督11次,向乡镇政府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5次,均得到被建议部门的采纳,有效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行为;利用工作地域优势,协助自侦部门查办案件,直接提供案件线索1起,协助查办职务犯罪案件2件2人;依法惩治发生在乡镇的刑事犯罪,办理审查起诉案件5件9人,切实维护乡镇和谐稳定;依法履行社区矫正[⑥]监督职能,开展社区矫正监督检查29次,提出检察意见2次,联合乡镇司法所对辖区社区矫正人员开展集中教育4次。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依法慎捕慎诉,决定不批捕267人,不起诉107人。较为典型的是对拖欠员工劳动报酬,但认罪态度好、积极承担义务并获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嫌疑人姚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嫌疑人宋某依法提起公诉,成功帮助被害人讨回全部劳动报酬共计13.1万元,严厉打击了恶意欠薪行为,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此案获评2016年度广西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化解社会矛盾精品刑事案件。积极引导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纳入法制化轨道[⑦],健全信访导入和分流机制,全年共受理来信来访353件,其中,受理举报线索26件,受理控告申诉44件,检察长接待来访群众56人次。办理的谢某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获评全区检察机关公开审查刑事申诉优秀案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12名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发放救助金52000元。

  三、紧紧围绕反腐倡廉要求,着力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继续保持打击腐败高压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坚持有案必查,全年共立查贪污贿赂犯罪10件19人,涉案总金额2615万元。其中处级干部2人,科级干部5人,涉案金额10万至100万元的3人,100万元以上的16人。以涉嫌单位受贿罪立查了涉案数额达2000多万元的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5名犯罪嫌疑人;成功规劝携带公款潜逃7年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投案;办理的杨某受贿案获评南宁市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优质案件。重视打击行贿犯罪,将3名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人绳之以法。

  加大惩治渎职侵权工作力度。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3件5人。其中处级干部1人,科级干部2人。深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高达6000多万元的那考河非法倾倒建筑渣土系列渎职案,查办了南宁市兴宁区城管局原副局长王某、城管局综合执法队市容大队昆仑中队原中队长赵某某、兴宁区政府机关事务局原副局长赵某和兴宁区东沟岭开发办公室工程部原部长蒋某滥用职权、受贿案;办理的2个案件分别获评自治区检察系统反渎职侵权精品、优质案件;反渎职侵权局荣获南宁市检察院集体嘉奖1次。

  深入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专业化预防,开展预防调查37次,撰写案例分析27件。其中《对兴宁区城市管理部门系列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报告》分别荣获全区、南宁市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精品案例分析;提出检察建议4件,促进相关行业完善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作用,开展预防警示教育讲座70次,数千人接受教育;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⑧]8939次,切实保护诚实守信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配合组织部门对城区1000多名人大代表候选人开展行贿犯罪查询,为城区换届选举工作把好廉洁关;立足检察职能,服务非公企业发展。在办理玉林新华书店及合浦教育局贿赂案的过程中,针对图书出版领域存在制度缺陷致使贿赂犯罪高发的问题,先后到两家图书出版企业开展“净化文化领域自由谈,服务非公企业经济发展”主题活动,帮助规范内部管理,堵塞漏洞,避免非公企业陷入“雷区”。

  四、紧紧围绕公平正义核心追求,着力加强诉讼监督工作

  强化刑事诉讼活动监督。在辖区公园派出所和三塘派出所挂牌成立首批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室,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推动侦查监督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备受媒体关注的七塘“10.19”重大交通肇事案,确保侦查活动合法有序高效开展。坚持有罪必究,疑罪从无,有错必纠原则,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16件,监督立案21人,纠正漏捕5人,纠正漏诉17人,纠正违法侦查12件,对刑事裁判提出抗诉3件5人。抗诉的吴某等3人诈骗案获评2016年度广西检察机关精品刑事抗诉案件。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监督。审查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15件。其中,受理对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监督案件4件;依法提请抗诉1件,获南宁市检察院支持抗诉1件;受理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案件7件,审查后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1件;受理对执行活动监督案件4件,审查后不支持监督申请3件。服务绿色发展,针对辖区内出现的破坏生态资源、危害食品安全等问题,先后向三塘镇、五塘镇林业站、昆仑镇政府、五塘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等单位发出检察建议5份,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管理整治,均获采纳。

  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⑨]。开通“南宁市检察机关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对辖区110名罪犯监外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组织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梳理排查186人,发出检察建议及时纠正违法情形42件次,有效防止脱管、漏管;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⑩]力度,办理审查案件99件99人;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依法对城区法院2013年以来办理的1149件处罚金刑案进行检察监督;加强强制医疗程序[11]执行监督工作,规范强制医疗案件办理。对涉罪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情况、交付执行情况及治疗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五、紧紧围绕加强和改进工作,着力强化内外监督制约

  主动接受人大及政协民主监督。把做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作为改进工作、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定期登门拜访人大代表听取意见,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以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为契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代表走进检察机关监督了解工作,采取邀请座谈、视察、评议案件、公开答复申诉人等方式,加强经常性、“面对面”的联系和沟通,主动接受监督。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开展保障律师会见权和文明办案专项整改活动,全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接受律师监督制约。依托“两微一端”新媒体,展示工作动态,强化检务公开,推出官方微信83期,有19期入选广西检察机关微信周排行前20榜单,微博粉丝达11万;加强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发布信息3812条,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1017件,官方网站获评全国百佳检察门户网站。

  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狠抓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强化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和执行力建设,结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案件管理监督,突出监控文书使用不当,超期办案等问题,及时追踪,督促纠正,不断提高规范司法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司法公信力。

  六、紧紧围绕检察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干警整体素质

  强化思想政治建设。主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积极发挥党的建设对检察队伍建设科学发展的重要带动和推进作用,坚持政治建检,切实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加强检察干警忠诚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打造“忠诚、为民、担当、公正、清廉”的检察队伍。

  强化司法能力建设。坚持人才强检,广泛开展业务竞赛和专项业务培训。年内举办培训班12次,培训683人次;组织干警参加网络培训542人次;安排干警参加院外组织的各类培训班58人次,队伍整体业务素质显著提升。

  强化纪律作风建设。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坚持从严治检、廉洁治检。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坚持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院党组及各部门负责人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七、紧紧围绕深化司法改革,着力推动改革有序进行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12],草拟制定《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全院干警大会,传达学习全区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及要求,做好改革前期队伍思想稳定工作,确保改革有序开展。目前,已完成首批员额内检察官的遴选工作,其他检察改革也在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下稳步推进。

  各位代表,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向城区党委看齐,确保党的方针路线和城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在检察工作中得到坚决的贯彻落实。过去一年,我院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是城区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正确领导,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政府、政协大力支持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帮助,全体检察人员团结拼搏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向城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相关职能部门,向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所有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领导和同志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回顾过去一年,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检察职能发挥还不够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大局、惩治犯罪、化解矛盾的能力还有待提升;二是执法理念仍需更新,执法规范化水平有待提高;三是检察工作信息化运用亟待加强。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也恳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继续加强监督,给予支持帮助。

   

  2017年主要工作安排

   

  新的一年,我们将继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和城区的各项决策部署,树立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牢把握“三个强化”总要求,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为动力,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好检察工作政治方向。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担当落实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健全向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确保检察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发展。加强党组自身建设,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检察干警政治纪律,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确保检察队伍忠诚廉洁。

  二、注重服务大局,努力保障经济健康发展。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切实找准检察工作有效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型案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畅通群众表达诉求渠道,主动关注和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更好地保障和服务城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三、注重打击犯罪,努力维护辖区和谐稳定。围绕平安兴宁建设,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参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切实维护网络安全。

  四、注重惩防并举,努力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决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强化职务犯罪源头预防,创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扩大预防宣传工作覆盖面,多渠道将预防服务送进机关、企业、乡镇等。

  五、注重法律监督,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强化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的监督纠正,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插手经济纠纷、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加大对民事行政诉讼领域裁判结果、执行活动的监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六、注重科技强检,努力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根据“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加强电子检务工程建设。向科技要检力,向信息化要战斗力,依托科技进步推动检察工作方式和管理模式现代化。

  七、注重检察队伍建设,努力提升检察司法公信力。牢牢把握“五个过硬”要求和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高标准严要求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狠抓人才培养,提升专业技能,强化优秀团队建设,增强队伍执法素能。坚持从严治检,狠抓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加强队伍规范化管理。

  八、注重深化改革,努力增强检察制度活力。根据上级检察院部署,全面推进检察队伍分类管理及司法责任制改革,抓好各项改革落实。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城区第九次党代会第一次年会及本次人大会议的部署,牢记使命,忠诚履职,努力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

   

   

  

  


 

  

[①] 指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类犯罪。

  

[②] 指当讯问涉罪未成年人时,在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难以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受人民检察院委托到场维护涉罪未成年人诉讼权益的适当成年人。

  

[③] 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真诚悔罪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④] 为避免因地域限制而导致帮教考察成本大、效果不佳,确保帮教考察无缝衔接,案件承办检察院与被考察人员所在地检察院沟通协调,签署异地帮教协议,由被考察人员所在地检察院负责具体帮教考察工作。在考察期满时,由被考察人员所在地检察院出具《考察意见》反馈案件承办检察院,《考察意见》是评判是否对被考察人员适用不起诉的重要依据。

  

[⑤] 经自治区党委同意,自治区编委批准设置的县级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负责受理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受理、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进行监督;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加并促进社会治理创新;落实派出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⑥] 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及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法执行活动。

  

[⑦] 指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司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⑧] 指为预防贿赂犯罪 、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检察机关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储存,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

  

[⑨] 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所判处刑罚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司法局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11]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12] 指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合理确定检察官与其他人员的比例,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2026年...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2024年...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2025年...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
官方微信二维码
新浪微博二维码
  案件信息发布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兴和路25号   电话:0771-3390353

技术支持:正义网    访问量:AmazingCounters.com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