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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公开审查(听证)权利义务告知书
时间:2024-06-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一、在公开审查(听证)活动中,申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申请受邀人员回避;

2、阐述申诉理由和依据;

3、经主持人许可,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提问;

4、在法定范围内,与原案其他当事人协商、和解。

二、在公开审查活动中,申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1、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或者提问;

2、如实回答提问,客观陈述事实;

3、不得吵闹、侮辱、谩骂他人;

4、听从主持人指挥,遵守会场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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