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愿原则。坚持当事人自愿和解,检调对接工作必须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前提下适用,和解协议达成或履行前当事人各方可以随时退出检调对接程序。禁止强迫、威胁或诱使当事人各方接受和解协议。二、公开原则。坚持公开和解,必要时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等有效的方式进行和解。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人以及当事人要求不公开和解等情况的案件,应当不公开进行。
三、公正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和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必须合法、合情、合理地对案件进行和解,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力求达到公正性。
四、合法原则。坚持依法引导和解,检调对接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和解协议内容应当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