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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考河边的检察蓝|“谁动了我的个人信息”——本院首例起诉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时间:2022-03-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条信息四元至八元不等,累计获利五千余元,时间跨度仅仅不到三个月......2022年3月14日下午,由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劳某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劳某凤利用在某营业厅担任营业员的身份便利在为客户办理移动手机电话卡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客户在其办理手机号码的空隙为他人提供验证码进行注册京东、淘宝、抖音等网络软件以获取非法利益,每利用手机号码提供一个验证码就从中获利4至8元人民币,累计获利5792.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劳某凤违反国家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劳某凤的犯罪行为损害了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劳某凤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被告人劳某凤按照其获利金额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792.5元;自行彻底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就其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行为,在南宁市市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隐私被侵犯的事件层出不穷,由此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屡见不鲜,给社会秩序和个人切身利益带来了危害。2021年11月1日,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性、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为维护公民信息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综合发挥刑事公诉、民事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者承担刑事犯罪、民事侵权双重法律责任,在社会上起到了有效的警示作用,增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违法成本,更加有力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该起案件是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布实施后成功起诉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彰显了该院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决心和力度,实现惩治犯罪和保护公益的双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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