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生的姚某宁是广西岑溪市人,2013年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近日,因诈骗罪,再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
2021年8月27日17时,在南宁市兴宁区某网吧,姚某宁找到同在网吧正在看直播的被害人陈某辉,称其手机和身份证不见了,想借用陈某辉的手机联系家人拿钱买手机和办身份证。陈某辉一看是同龄人,没多想,就把自己的手机借给姚某宁,并告诉其屏幕解锁密码,半小时后,姚某宁将手机还给陈某辉。当天晚上10点多,姚某宁再次找到陈某辉,称其有急事需要借手机发信息给他哥拿钱。借到手机后,姚某宁说,为了让他哥确认陈某辉是其同事,希望陈某辉配合其录个视频,在视频里,姚某宁问“你是陈某辉本人吗?”,陈某辉回答“是”。第二天凌晨1点多姚某宁把手机还给陈某辉后,邀请陈某辉一起到酒店开房休息。陈某辉同意,到酒店后,陈某辉很快睡着。直到中午,两人离开酒店,一起吃午饭后各自分开。当天下午5点多,陈某辉收到房东发来的信息,提到借钱事宜,陈某辉查看手机才发现,因其手机锁屏密码及微信、支付宝密码一样,姚某宁趁其睡着之际,用其手机,冒充陈某辉向陈某辉的微信好友借钱,并将取骗取来的3200元,连同陈某辉支付宝上的220元余额,合计3420提现转到姚某宁个人的邮政储蓄卡。陈某辉立即报警。8月30日,姚某宁被抓获后称,其所骗来的钱已经用于赌博或挥霍。
11月29日,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姚某宁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对其提起公诉。2021年12月24日,姚某宁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