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籍男子洪某达,曾多次因为盗窃罪被判刑,是一名累犯。不知悔改的他,这次更是在一夜之间连续盗窃三家商铺。2022年7月25日,被告人洪某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
2021年12月20日23时许,洪某达窜至南宁市兴宁区南梧路某小区门口,看到小区门口的商铺都已经打烊并且无人值守,洪某达便用脚踹断了商铺的玻璃门把手,造成外部锁具脱落,开门后的洪某达便进入商铺盗窃走收银台内的现金。12月20日23时许至12月21日2时许,洪某达用同样的方法分别又盗窃了两家分别位于东沟岭和兴东路的商铺。12月22日,洪某达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查查明,洪某达盗窃的收银台内现金合计人民币1583元。
2022年1月26日,洪某达被依法逮捕,2022年6月28日,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洪某达提起公诉。2022年7月25日,因盗窃罪,洪某达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